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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威海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交通和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残联:

  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救助过程中的特殊困难,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训练,为他们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根据《威海市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5-2017年)》(威政办字[2015]23号)精神,自2015年度康复项目实施起,给予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交通和生活费补助。

  一、发放对象

  具有威海市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的0-12岁听障、脑瘫、智障和孤独症儿童,经区市、开发区残联审批并安排到定点康复机构(山东省内经市级以上残联认定)训练,且每个康复训练周期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本通知要求享受补助。

  凡是在教育机构已享受到交通和生活费补助的各类残疾儿童不再重复享受。

  二、补助标准

  对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每个康复训练周期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交通和生活费补助,自2015年度康复救助项目开始实施。康复训练周期出勤率,按每名残疾儿童一个康复训练周期内(听障、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智力残疾儿童每年不少于6个月)每个月22个训练天数计算。一个训练周期内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补助,达不到80%的不予补助。

  三、发放流程

  1、定点康复机构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间的详细考勤记录,每月填写《威海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情况考勤记录表》(附件1),并对残疾儿童每月在训情况进行公示。一个训练周期结束后,定点康复机构将《考勤记录表》(附件1)报残疾儿童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开发区残联审核或提供给受助儿童监护人。

  2、受助儿童监护人在训练周期结束后持《威海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交通和生活费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和《考勤记录表》,报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开发区残联审批。

  3、各区市、开发区残联根据当年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出勤情况,确定享受补助的残疾儿童人数,向同级财政申请交通和生活费补助。并在周期结束后将补助发放到受助儿童监护人银行卡里,银行回单留存残联存档。同时,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残联上报《威海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交通、生活费补助发放统计表》(附件3)。

  四、监督管理

  各区市、开发区残联要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终止补助发放;同时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交通和生活费补助发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定点康复机构违规操作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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